歐盟于2018年12月18日發(fā)布法規(guī)修訂了附件XVII中第51條關于鄰苯類增塑劑的限制,將此條限制管控的物質增加為4個: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CAS號:117-81-7
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 ,CAS號:84-74-2
鄰苯二甲酸丁芐酯(BBP) ,CAS號:85-68-7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CAS號:84-69-5(新增)
同時,還將此條限制的管控范圍從玩具和兒童護理產品擴大到所有含塑化材料的物品。其中,“塑化材料”指以下任一種均質材料:
聚氯乙烯(PVC),聚偏氯乙烯(PVDC),聚乙酸乙烯酯(PVA),聚氨酯(PUR);
除硅橡膠和天然乳膠涂料外的其他任意聚合物(包括聚合物泡沫和橡膠材料),如丁苯橡膠(SBR)、丁腈橡膠(NBR)、三元乙丙橡膠(EPDM)、氯丁橡膠(CR)等;
表面涂層,防滑涂層,表面材料,貼花,印花設計;
粘合劑,密封膠,顏料和油墨。
要求
從2020年7月7日起,物品中的塑化材料,含上述4項鄰苯類增塑劑中的一個或多個,當濃度等于或大于塑化材料的0.1%(重量百分比)時,不得投放市場。
豁免
法規(guī)針對上述限制要求,對屬于指令 2007/46/EC范圍內的機動車輛,給予了42個月的豁免期。即2024年1月7日起,投放市場的機動車才需要滿足此限制。
現在豁免已到期,該條款對機動車正式生效。鄰苯類增塑劑在汽車領域的使用,常見于線束(線束外皮),PVC膠帶,PVC人造革類座椅,填充用的塑料泡沫,油漆涂料、橡膠密封圈等。國內主機廠應確保從2024年1月7日起,出口歐盟的機動車中的塑化材料中的上述4項鄰苯類增塑劑的含量不超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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