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1月22日,歐盟委員會在OJ公報上發(fā)布了包裝和包裝廢物法規(guī) (EU) 2025/40 (PPWR)。該法規(guī)已于2025年02月11日生效,并將于2026年8月12日起執(zhí)行(除另有規(guī)定外),屆時將正式廢除及取代現有包裝指令94/62/EC。PPWR規(guī)定了包裝整個生命周期的環(huán)境可持續(xù)性和標簽要求,以及生產者延伸責任、包裝廢棄物預防(如減少不必要的包裝和重復使用或重新填充包裝)以及包裝廢棄物的收集和處理(包括回收利用)的要求。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包裝(無論使用何種材料)及所有包裝廢棄物(無論此類包裝用于何處或包裝廢棄物源自工業(yè)、其他制造業(yè)、零售或分銷、辦公室、服務業(yè)或家庭)
包裝物質要求
1. 所有包裝:重金屬(鉛、鎘、汞和六價鉻)含量之和 ≤ 100 mg/kg (0.01%);
2. 食品接觸包裝:從2026年8月12日起,PFAS需符合以下要求:
a) 每種PFAS(不包括聚合物)<25ppb;
b) PFAS總和(不包括聚合物)<250ppb;
c) PFASs(包括聚合物)<50ppm(若總氟超過50mg/kg,需提供氟含量證明文件)
包裝回收要求
1. 所有的包裝均應可回收;
2. 若包裝滿足以下條件,則認為是可回收的:
a) 經設計可用于材料回收,使得回收所得的二次原材料在質量上與原始材料相當,并可用于替代原材料,以及
b) 當其成為廢棄物時,能夠按照相關規(guī)定單獨收集,并分類到特定的廢棄物類別中,且不影響其他廢棄物類別的可回收性,并能夠根據設定的方法大規(guī)模回收。
3. 制造商應根據相關授權法案和通過的實施法案評估包裝的可回收性。包裝的可回收性應以法規(guī)附錄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性能等級A、B或C表示。
a) 自2030年01月01日或相關授權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包裝需符合本法規(guī)附錄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等級A、B或C才能投放市場;
b) 自2038年01月01日起,包裝需符合本法規(guī)附錄II表3中描述的可回收性等級A或B才能投放市場。
4. 以下包裝可豁免(在2035年1月1日之前仍會進行審查)
a) 藥品的直接包裝和外包裝;
b) 醫(yī)療器械的接觸敏感包裝;
c) 嬰兒配方奶粉和后續(xù)配方奶粉、加工谷物食品和嬰兒食品以及特殊醫(yī)療用途食品的接觸敏感包裝;
d)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包裝;
e) 由輕質木材、軟木、紡織品、橡膠、陶瓷、瓷器或蠟制成的銷售包裝;
塑料包裝中的最低再生材料含量
1. 投放市場的塑料包裝部件(豁免除外)應包含以下最低百分比的回收料:
包裝類型 | 2030年01月01日起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年(以較晚者為準) | 2040年01月01日 |
以PET為主要成分的接觸敏感包裝 (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 30% | 50% |
以非PET塑料材料制成的接觸敏感包裝(一次性塑料飲料瓶除外) | 10% | 25% |
一次性塑料飲料瓶 | 30% | 65% |
除以上之外的其他塑料包裝 | 35% | 65% |
2. 以下包裝可豁免:
a) 藥品的直接包裝和外包裝;
b) 醫(yī)療器械的接觸敏感包裝;
c) 可堆肥塑料包裝;
d) 用于運輸危險貨物的包裝;
e) 嬰幼兒的食品、特殊醫(yī)療用途食品以及通常用于幼兒的飲料和食品的接觸敏感塑料包裝;
f) 食品接觸的塑料包裝(如回料的添加致使產品不符合(EC) No 1935/2004的要求);
g) 占整個包裝總重量不足5%的塑料部分。
3. 歐盟委員會將在2026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實施法案,建立從消費后塑料廢物中回收的再生材料百分比的計算和驗證方法,以及附件VII所述技術文件的格式;
4. 到2029年01月01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包裝中再生材料百分比應符合實施法案中規(guī)定的規(guī)則。
包裝最小化
1. 到 2030 年01 月01日,制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設計考慮到包裝的形狀和材料,使其重量和體積減少到確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限度;
2. 歐盟委員會應在2027年02月12日前,制定或更新協調標準,規(guī)定計算和衡量符合本法規(guī)包裝最小化要求的方法。
可重復使用的包裝
1. 自 2025 年02月11日起投放市場的包裝,若滿足以下所有要求,則應視為可重復使用:
a) 其設計和投放市場的目的是為了多次重復使用;
b) 其設計旨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盡可能多的循環(huán)使用;
c) 滿足有關消費者健康、安全和衛(wèi)生的適用要求;
d) 可被清空或卸載,且在此過程中無損壞影響其后續(xù)功能及重復使用;
e) 能夠在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過程中,保持包裝產品的質量和安全,并確保符合適用的安全和衛(wèi)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要求;
f) 能夠根據附件VI第B部分進行修復,同時保持執(zhí)行其預期功能的能力;
g) 允許貼上標簽并提供有關該產品屬性和包裝本身的信息,包括確保產品安全性、合理使用、可追溯性及保質期的相關說明與信息;
h) 清空、卸載、重新填充或重新裝載過程不會對操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構成風險,并且
i) 滿足可回收包裝的具體要求,以確保當其成為廢棄物時可被回收。
2. 歐盟委員會應該在2027年02月12日之前通過授權法案,以補充關于重復使用包裝最低循環(huán)次數的規(guī)定。
包裝的標簽
1. 自2028年08月12日起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包裝應標有統一的標簽,其中包含其材料成分信息,并以象形圖為基礎。除此之外,經濟運營者還可以在包裝上放置二維碼或其他類型的標準化、開放的數字數據載體,其中包含有關包裝每個獨立組件的目的地的信息,以方便消費者分類。
2. 2029年02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可重復使用包裝應帶有標簽,以告知消費者該包裝可重復使用。
3. 2028年08月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以較晚者為準),投放市場的貼有再生材料含量標簽的塑料包裝,其標簽應符合實施法案。
4. 歐盟委員會應在2026年08月12日前通過實施法案,以統一標簽和規(guī)格的制定。
其他要求
新法規(guī)還規(guī)定了可堆肥包裝、限制部分一次性包裝產品、生產者延伸責任(EPR)義務等等要求。
應對建議
新包裝法規(guī)的發(fā)布,更大程度地確保投放歐盟市場的所有包裝在整個生命周期的環(huán)境可持續(xù)。但同時也給相關企業(yè)帶來了更大的挑戰(zhàn)。安博檢測時刻關注法規(guī)動態(tài),提供包裝材料有害物質測試、超標整改等一系列服務,幫助企業(yè)確保輸歐產品的合規(gu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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